
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產業的迅猛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未成年人重要的學習工具、溝通橋梁和娛樂平臺。但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未成年人也可能面臨一些風險和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遂成為刻不容緩的需求。當前,我國正在從立法、行政、司法、普法等方面構建全面系統的保護機制,而社會組織、研究機構以及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也逐漸形成合力,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正向著多方參與、多元共治的體系構建目標邁進。
在網絡服務中采用未成年人專用的模式,以促進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地使用網絡,是目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主要模式,實踐中通常稱其為“青少年模式”。當前,未成年人模式在制度建設和實踐應用上已得到逐步改進和完善,展現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治理模式。展望未來,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未成年人模式,將成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最為重要的建設方向。
在未成年人模式被廣泛采用之前,網絡服務中對于未成年人上網時間、消費、內容等方面的限制,主要通過設定不同限制機制加以應對,存在限制機制差異大、法律依據效力層級低、監管部門互不統屬、被監管企業責任分散等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2019年,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國內主要的短視頻平臺和直播平臺試點上線了整合多重限制功能的未成年人模式,并逐步向其他領域的網絡服務平臺推廣。目前,我國主要網絡服務平臺已基本普及了這一模式。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網絡保護”專章,在法律層級上確認了未成年人模式的提供責任和推廣義務,并在功能目標和義務主體方面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在功能目標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確保對未成年人全面保護,這超越了過去單一的防沉迷目的;同時,進一步鼓勵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創作與傳播。這意味著在推進適用未成年人模式時,應當重視其風險防范和促進發展兩個層面的功能。
在風險防范層面上,目前未成年人模式在防治不良侵害方面已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要加大力度提升該模式不良信息隔離和沉迷預防功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未成年人模式簡單易用、不被隨意突破,并且呈現方式顯著,容易被用戶感知;在促進發展層面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以服務未成年人為中心理念,積極提供與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相適應的技術、產品、服務,讓該模式下的內容能夠切實促進未成年人的發展,提升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
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還進一步規定了政府部門的監管義務以及監護人為未成年人啟用未成年人模式的適用義務。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沒有限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主體的類型,也就是說,除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以外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如果其產品和服務存在被未成年人普遍使用、過度使用或者接觸不良信息的可能,就有提供這一模式的義務。
未成年人模式的提供和適用是社會各主體的普遍義務,其有效運行離不開多元主體的共同協作。該模式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需要行業協會、學術機構等單位基于行業經驗和難點,推進建立行業標準等具體規范指南,為企業的合規實踐提供指引,同時激勵企業積極探索技術和商業上的創新做法,從而推動形成“以標準指導實踐,從實踐提煉規范”的漸進型治理模式。行政機關要重視開展專項監管和執法,司法機關可以進一步以公益訴訟等方式監督落實。而家長作為未成年人保護和發展的第一責任人,更應充分運用未成年人模式提供的功能和便利,盡到保護并促進未成年人發展的職責。只有各方主體齊抓共管,才能真正有效落實和推進未成年人模式的積極應用,共同建設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網絡空間。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 2022年6月1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