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章程
(2017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3年7月24日《教育部關于同意中國社會
科學院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 言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學校”),隸屬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是一所以科教融合為辦學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文科大學。
2017年5月,經黨中央同意,教育部批準,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為基礎,整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本科教育及部分研究生教育資源組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成立于1978年,經鄧小平、葉劍英同志親自批準設立,是直屬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生培養基地,也是我國最早成立的研究生院,為黨和國家培養了一大批哲學社會科學高級專門人才。
學校以“篤學、慎思、明辨、尚行”為校訓,致力于培養政治可靠、學術精湛、視野開闊、人格健全的哲學社會科學頂尖研究型人才,努力建設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流文科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和民主管理,明確學校辦學使命,規范學校治理結構,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中文簡稱為“中國社科大”,英文縮寫為UCASS。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多寶路北。辦學場所包括良鄉校區、望京校區。學校可以視需要,并經舉辦者批準設立和調整法定住所或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學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監督,獨立依法履行辦學職責。中國社會科學院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學校辦學條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學校的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依法行使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 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 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三) 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 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五) 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六) 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七) 根據國家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規定,設置組織機構、配置人力資源;
(八) 根據國家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制定并實施分配和獎勵制度;
(九) 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的資產和經費;
(十) 依法應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建立科學、規范的質量保障體系,定期發布教學質量報告、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保證學校辦學質量。
第二章 辦學指導思想、方針和特色
第八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培養合格人才。
第九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把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放在第一位,特別是學習好、理解好、把握好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聘用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的領導骨干和教學骨干擔任學校各級領導、輔導員和授課教師。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教學部和馬克思主義學院的建設。
第十條 學校堅持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流文科大學為目標,堅持“入主流、入體系,一體化、一盤棋”的辦學方略,構建以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為引領,基礎學科、應用學科、冷門絕學、新興交叉學科相互支撐的學科體系。在研究和遵循現代高等教育規律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辦現代高等教育規律基礎上,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高等教育之路。
第十一條 學校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十二條 學校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立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流文科大學”的辦學定位,堅持“科教融合”的辦學特色,堅持“小而精”的教育規模,探索“研究型教學”的人才培養模式,構建“夯實基礎、鼓勵創新、統一要求、個性培養”的教育教學體系,開展“政治可靠、學術精湛、視野開闊、人格健全”的全人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依托中國社會科學院雄厚的學術科研力量,組建包括特聘教授、崗位教師、專職教師、研究生導師在內的“四位一體”的專任教師隊伍,努力建設政治立場堅定、理論素養深厚、學術造詣精深、師德師風高尚、年齡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師資隊伍,為構建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人才培養體系和課程教學體系,提供高水平的師資隊伍支撐。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中國社科大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 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三) 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擇選修課程、轉專業,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
(四) 在品行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獎勵和資助;
(六) 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七) 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 依法組織參加學生社團,依法依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九)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十)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 尊師重道,團結互助,誠信質樸;
(三) 積極主動完成學習研究任務,遵守學術規范;
(四) 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開展學業、就業和創業指導,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依法依規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在校期間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培養與管理港澳臺學生和外國留學生。
第二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任教師(包括特聘教授、崗位教師、專職教師和研究生導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教師從事教學、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專業學術團體,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二)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依照學校規定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 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 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五) 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就職務和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 為人師表,愛護學生;立足工作崗位,努力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 積極培育優良的師德師風,遵守學術規范;
(四) 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 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為教職員工職業發展提供培訓、進修和交流合作機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提供幫助。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的實際需要,適當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簽訂相應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后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管理、服務等人員,依據國家和學校的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由校長或中國社會科學院指定的常務副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 審議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四)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統籌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 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 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統籌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工作;
(八) 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十) 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 擬訂學校總體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教材建設、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運行等工作;
(三) 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黨委常委會決議,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 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 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處分;
(六) 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
(七) 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其他校務會議;
(八) 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圍繞學校中心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的整體工作擁有最高決策權。學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機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學校黨委全委會由黨委常委會召集,黨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進行表決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或黨委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黨委常委會會議成員為全體黨委常委。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進行表決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并主持,如校長不能出席,可委托一位副校長主持會議,議題由校長確定。校長辦公會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組織與黨政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決策、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校長聘任;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評議組織,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院系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學位授予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審議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有關學位授予的爭議;審議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規劃、建設和調整方案;審定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崗位任職資格;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學校工作需要,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等組織。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黨和國家有關規定和黨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黨政職能部門。黨政職能部門負責學校相關工作方案、規劃、計劃和有關制度的起草工作,組織實施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學校相關規章制度,服務學校發展戰略,服務師生員工。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的議事咨詢機構。校務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積極有序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學校授權以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由學校依法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遵循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
第五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工作規則和辦法;
(二) 負責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制定并實施學生培養和教學計劃;
(三) 依據學校授權負責學院內的機構設置、人員的聘用及管理、資產和財務管理;
(四) 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活動;
(五) 負責本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 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中共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議事制度和決策方式。對于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出席成員為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院長、副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學院的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科交叉創新,為不同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教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提供資源支持和制度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六章 保障體系
第一節 財務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多層面籌措教育經費,努力增加辦學投入。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內部控制、財務公開、內部審計監督等管理制度,規范經濟行為,實施內部控制,防范財務風險,接受檢查監督。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校園,全面推動預算績效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學校取得或者形成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
第三節 后勤保障與公共服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設公共資源、圖書、情報、檔案、校史、醫療等服務平臺,為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建設,打造智慧校園,提升校務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并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關系
第一節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公開在辦學活動和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中國社科大教育基金會,負責為學校籌集辦學資金、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學校與國(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聯系和合作,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基金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面向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推進校企、校地合作和協同創新,搭建政產學研用合作平臺,通過人才聯合培養、協同科研、合作辦學等多種形式,服務國家、地方發展,推動教育質量提升、文化繁榮、科技創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節 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各辦學時期學習、工作的人員和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員。
第六十九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事業發展和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學校為校友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支持校友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依規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一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徽核心圖案為五角星和書籍,兩側是雄鷹翅膀,周圍是學校英文名稱,下方是學校中文名稱和建校時間。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周圍是金穗。
第七十三條 學校標準色為紅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歌為《人文之光》。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17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中國社會科學院批準后,報教育部核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準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